我在青岛市黄岛区十五年前征用集体土地450平,建设了300平房子用作经验旅馆,现在营业中!现在面临征用,想问像我这种情况该怎样赔偿?
张贵川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3-02 14:43:37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每个地区都不一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拆迁的时候在拆迁公告中说明。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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