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有权利强拆房屋吗?
韩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6-30 13:13:38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依法依程序进行。具体来讲,房屋征收有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补条例)。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该类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已经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不涉及土地的征收。这在《征补条例》第十三条中有规定,即“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政府征收房屋首先要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会确定一个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在期限内双方如果未达成协议,政府可以就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以及数额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补决定)。此时征补决定应告知被征收人在某个期限内腾退房屋,如不腾退,此时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被拆迁人就面临房屋被强拆的境地了。因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即使不同意,政府也是可以实施强拆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我国没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房屋只是被视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房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非常重要,因此需要严格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很多地方出台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或条例,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人是可以就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之后政府作出裁决(即有关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的决定)。但是该程序的启动主体是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不启动补偿安置标准的异议程序,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有关补偿内容的决定,当然也没有具体规定政府如何实施强制征收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现实中,以及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中,根据法理和参考《征补条例》,大多数人认定这样的一个程序,即在补偿安置方案告知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腾退房屋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对上述决定提起诉讼的,如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交出土地或腾退房屋的,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非诉执行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不签订补偿协议,人民政府是可以实施强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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