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认定权和执法权?
杨勇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23 10:15:55
因违法建筑的类型不同,会导致具有认定违建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部门不同。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根据现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限期拆除,但该规定具有前置条件,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能责令拆除。具体到现实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根据现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拆除,但是该条也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建设人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该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省市地方法规授权另外由于省市地方法规授权的原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会被授予违法建筑认定权。
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若违法建筑建设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建筑建设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该法第八十三条赋予了违法建筑建设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诉讼权,诉权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认定违法建筑的行政主体不一定是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主体,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强制拆除权,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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