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又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门面房不管是当初购买时的价格还是日后维护的水电费用都要高出普通民房,自然在拆迁时获得补偿也不能等同于普通民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再加上门面是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带赖持续的盈利价值的。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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