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换个思路来回答这个问题,也就是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拆除棚户区改造的房屋;需要满足这些条件,首先,政府征地流程是合法的:即市、县政府及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已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征
地下室有没有补偿,这就得看您房产证上有没有载明。如果没有相关载明,就要按照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就是房屋所占土地面积也就是上下两层的总面积来进行补偿。不过也可以以附属物来争取补偿,当然这要看当地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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