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
几十年前修建的农村房屋会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相关的手续,但以下几种情形不能因此认定为违法建筑:1、房屋建筑的年限较早,当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房屋的建设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合理的政策对房屋
行政强拆的后果有哪些?法律后果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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