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补偿协议存违明显的不公平、重大误解、胁迫或是欺诈等情形那么被征收人也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是解除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
出具安置补偿方案的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镇级人民政府是没有这个权利的。通常我国实行得是“先征后拆”的拆迁政策,在拆迁款下来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中土管部门核对然后下发到拆迁地的村委会,村委会再根据各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对于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当地周边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当你出现了这种情况,是否给你补偿差价,需要看具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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