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
如果房屋和土地是分开补偿的,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除此之外还要有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房屋和土地一起补偿,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除此之外也要
(一)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二)征询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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