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补偿明显不合理,有失公平,则可以拒绝拆迁,等待政府或者
(一)如果没有签字,同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则不能,否则属于违法强拆。(二)如果只是不签字,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需要看你和拆迁方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是怎么约定的,如果规定拆迁方一年之内把钱给你,那就需要等到一年,如果是两年三年,那就需要更长的时间,如果发现期限已到,拆迁方还不给你钱你就去法院起诉,一般建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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