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表明,对于那些已经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或者倒塌以及空闲的房子,需要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由村集体汇报到上级政府,并取消其土地的登记资格,由村集体进行回收的管理工作
需要看你和拆迁方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是怎么约定的,如果规定拆迁方一年之内把钱给你,那就需要等到一年,如果是两年三年,那就需要更长的时间,如果发现期限已到,拆迁方还不给你钱你就去法院起诉,一般建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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