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来咨询律师的当事人中,不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都有一个疑问:乡镇政府是否有强制拆除权?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人对于这个问题并不清楚,有的认为乡镇政府有权强拆,有的则认为无权,那么究竟如何呢?本文将以此为题进行解读。
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合法,或者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没有证件的合法房屋,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征收方要按法律规定,做好安置补偿后,按照司法途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后,才能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拆除。如果乡镇政府自行实施强拆,或者以拆违代拆迁,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并强制拆除的,属于违法强拆,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此外,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因此,对于违法建筑、设施的强拆,一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拆。
综上所述,在面临强拆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明确自己的房屋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如果是合法建筑,乡镇政府是无权强拆的,乡镇政府不经过法院直接强拆的情况,一般是对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物的强拆,所以,乡镇政府在强制拆除的时候,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当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面对乡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建议尽早咨询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律师介入的越早,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来说越有利。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如果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违法行为。明确如下:1.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签订补偿协议属于超权越职行为,最常见
对于违法建筑物,则可以通过“行政强拆”的形式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强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则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则由乡镇人
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
第一,违建是如何认定的,由谁认定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在规划管理部门手中,除非违法事实与法律适用较为明确,否则一般情况下城管部门不得代为行使。也就是说,如果认定当事人建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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