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农村征收拆迁还是城市征收拆迁,最核心的问题那都是拆迁补偿方案的问题,涉及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双方的利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给双方带来矛盾,引发社会冲突。然而在实际的情况中,征收方往往不按照法律程序实施拆迁,甚至有些地方的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是五年甚至十年前的,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今天我们要谈的这个问题,2020年拆迁按2015标准合理吗?
很明确的答案,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
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如何界定的,有那些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市、县级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并没有立即实施征地,而等过了几年才开始进行房屋征收,那么补偿标准还依然按照之前发布征收决定那年的标准补偿吗?
其实大可不必担心这种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也会有相应的搬迁期限。一般情况下在征收决定发布一年之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就会将房屋征收工作完成,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
如果被征收人真的遇到了类似2015年(甚至更早)发布的征收决定,2019或者2020年才开始拆迁,那么补偿标准也应按照2019或者2020年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不能按照之前的标准补偿。
而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所以,看完上述这些,我们可以清除的制度,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土地征收,房子拆迁,如果补偿按照几年之前旧的标准来实施,显然有失公平,也保障不了被征收人日常的生活水平。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拒绝征收,拒绝签字,同时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手段要求按照合法标准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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