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发展化的今天,征地拆迁已经成了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但伴随征地拆迁的还有强拆的矛盾,很多人对于强拆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强拆到底都包含哪些内容呢?强拆房屋有哪些新的规定或限制?
强制拆迁的概念是被拆迁人在要求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的,可以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实施强拆,或者由房屋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拆迁,在强制拆迁以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来保证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这是合法强拆的前置条件。
而针对非法强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2018年开始逐步确立“强拆主体推定”原则以来,各地法院基本上都统一适用了这样的裁判准则。通俗点来讲是什么准则呢?
只需证明涉案被拆除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且房屋确已遭人强制拆除,那么接下来就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证明其“清白”,即强拆系开发商、村委会等民事主体所为,或者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未经其委托而擅自实施。
如果行政机关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经法院审理后查证属实的,由相应的民事主体或者基层政府或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若不能证明而仅是口头答辩强调系其他主体“误拆”,都不能令其逃脱被推定为强拆行为实施主体的后果。
简言之,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所谓“误拆”“偷拆”的生存空间遭大幅打压。被征收人无需豁出性命去守房、守地,冒着手机、平板电脑等拍摄设备随时被不明身份社会人员抢夺、砸毁的风险,“舍命又舍财”的去“取证”以图锁定强拆行为实施主体,这一证明目的的举证责任出现了事实上的“倒置”。
故此,若被征收房屋、土地确系证照齐全的合法建筑、土地,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需要适当灵活地调整留人守房的投入度,只需保管好证照原件并做好室内物品、装饰装修、机器设备等的价值取证即可。
显然,这样的情况是符合行政法治的起码原理的。老百姓自己的房子,非要整天留人守着、时刻准备拍摄取证才能“保平安”,这的确太不正常了。
2020年新土地法实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来国家都是审慎稳妥地在推进。旧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间共经历过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农民对于新土地管理法
市、县级人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而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对于房屋强制拆除而言,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废除了行政强拆,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
拆迁官司,一般来说,是行政诉讼,应按行政诉讼的程序来办理:一,诉讼程序:1.一审:(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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