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各地按照条例指定相应的征收补偿标准。不过由于少数被拆迁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了极小部分征收拆迁过程中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出现,因此今天对详细的对条例进行解读,希望对被拆迁人能有帮助。
第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征地拆迁必须是出于公益性目的,给予公平补偿,这就说明,征地拆迁的补偿,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解读:征地拆迁,拆迁方一定要做信息公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解读: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征地拆迁的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给别的实施单位,这样其实就存在着一个隐患,那就是征收实施部门,可能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在补偿标准方面,不会为被拆迁方考虑。更有甚者,打着拆迁的名义暗中收受贿赂,这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解读:如果拆迁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律层面给予救济。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因此各地的补偿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如果遇到不合理、不公正的拆迁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
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是规定了征收时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地上附着物的价值以及对土地的评估价值来确定。(1)划拨土地房屋有房产证,拆迁赔偿也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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