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能不能给拆迁户合法合理的补偿,往往是决定双方是否会产生矛盾的核心所在,但实践中拆迁部门则是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拆迁户只要不同意就可能会被强拆。那么在遭遇非法强拆后,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后续的处理办法,更加不了解起诉的时间期限。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这个容易让人忽视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即如果强拆之日起,如果强拆部门告诉了拆迁户法定期限是6个月,那么从强拆之日起如果超过了6个月,那么拆迁户对非法强拆的行为,就无法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权了。
不过当拆迁户不知道起诉期限是6个月、强拆部门也没有告知拆迁户,那么从强拆之日起计算,拆迁户有1年的时间来起诉非法强拆行为,这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最长只有1年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释: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却没有把起诉期限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那么起诉期限则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当天开始计算,但是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当天起最长也不得超过1年的时间。
通过上述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如果房屋被强制拆除了,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是应该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如果被拆迁人只是知道房屋要被拆,却不知道对强制拆除行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或者行政机关没有把诉讼期限告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被拆迁人想要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那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被强制拆除1年之内提起诉讼。那么二十年的起诉期限是适合什么情况下的呢?
只有一种情况下起诉期限是二十年的。那就是:提起诉讼的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当天起超过二十年。也就是说如果房子被强制拆除,但因为某些原因,被拆迁人在二十年内一直都不知道房子被强制拆除了。但被拆迁人却在第二十一年知道房子被强制拆除了。这时候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了,想去法院进行起诉,也是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了。
总而言之,当自己的房屋遭到强制拆除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知道有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对提起诉讼一拖再拖,最终吃亏的只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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