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人们在城市里安身立命的巢穴。房子是一个人的家,家是一个人心灵的港湾。如果没有房子,城市的万家灯火再璀璨,那也是别人的风景。如果自己安身立命的房子被强行拆除,到底合不合法?我们又怎么判断强拆的合法性?
什么是合法强拆?先说结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才能提起申请,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执行。不同时满足以上两条的均属违法强拆。搞清楚这个概念,我们接着往下看。实际工作中,对合法强拆的司法认定是非常严格的,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强制执行的申请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主体只能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
征收补偿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分为以下四种:
(1)房屋所有权不明或征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在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
(2)房屋所有权不明或征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在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生效的复议决定或诉讼判决是维持征收补偿决定,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
(3)征收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被征收人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协议进行搬迁的。
(4)征收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生效的诉讼判决是维持协议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
三、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
如被征收人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则强制执行申请期限自行政复议书、行政判决书生效(维持征收补偿决定)之后,且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1日或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该法律文书送达被征收人起算,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执行期限为3个月。如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在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超过期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
四、强制执行的申请材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征收补偿决定时,递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征收补偿决定;(三)证明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的相关证据材料;(四)被征收人的财产状况;(五)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相关证据;(六)产权调换房屋权属、地点、面积等相关证据;(七)周转用房的权属、地点、面积等相关证据;(八)其他证明必须强制执行的正当事由及证据。
综上所述,符合强拆条件的,只要是按照法定的程序一步一步的推进,那么强拆就是合法的,反之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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