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棚户区”名义进行的改造拆迁中,常会有被拆迁人,质疑进行的是否是“棚户区改造”。房屋不属于棚户区改造的,就要按照实际的征收项目、名义被征收。而房屋是属于棚户区改造的,就要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那么什么样的房子属于棚户区?
国务院颁布的25号文也只是说环境较差、住房简陋、改造难度大、安全隐患多的地方是棚户区,但对棚户区的内涵和外延都表达的不是很清楚。各省就城镇棚户区的概念界定、认定标准、依据及程序等内容,都制定了较为明确的认定细则,有着类似的基本框架,只是在某些方面上会有一些差别。
我们可以来结合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中所称的城镇棚户区,主要包括位于山东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边村、城中村、建制镇驻地棚户区和采煤塌陷区。根据了解,所谓城市棚户区,就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久、使用功能不完善、建筑安全隐患多、建筑密度较大、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城市危房,则是指通过资质专业检测单位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房屋质量总体较差、需要拆除新建或者改建的房屋;城边村是指在城市(含县城)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依旧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土地部分征收或没有被征收,原农村居民部分转为或没有转为城镇户籍,依旧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建制镇驻地是指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和通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采煤塌陷区是指由于煤炭开采致使地面不同程度塌陷,需要整体搬迁的区域。
满足这十项条件中的四项便能够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中明确了城镇棚户区的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据悉,住宅区域可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项要求便能够纳入城镇棚改范围:
1.以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等为主的建筑结构;
2.有较大的建筑密度,原则上在百分之四十以上;
3.有较长的使用年限,原则以二十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边村、城中村、建制镇驻地房屋以十五年以上的为主;
4.总体较差的房屋质量,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5.房屋结构抗震与《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不符合的房屋;
6.住宅区域内没有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建筑消防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不符合,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
7.不完善的房屋使用功能,包括房屋设施和室内空间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分户厨卫、无集中供水等);
8.不健全的市政基础设施,供气、供暖、供水、供电、污水、交通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9.薄弱的公共服务设施,没有社区服务、医疗卫生、基本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不符合;
10.使城市规划实施受到严重影响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屋。
认定城镇棚户区的依据包括能证明房屋功能、年限、性质、现状的有关材料;能证明气、暖、水、电、污水、交通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有关材料;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危房鉴定报告。
六类禁止列入城镇棚户区改造的项目
《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中提出不可将下列六类项目列为城镇棚改项目: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老旧小区修缮等搬迁改造项目;由于城市道路扩展、文物修缮、历史街区保护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减挂钩、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项目名称或性质与城镇棚户区改造无关的建设项目;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
棚户区改造针对于城镇中,历史遗留的集中成片危旧住房、破房烂院,户距拥挤不堪,公共设施无法配套,消防出行、生产生活存在明显公共安全隐患的旧村旧城,本着解决群众出行、住房安全、生产宽敞、生活便利、公共安全
首先要明确的是,棚户区虽然涉及到许多历史问题,但还是本着人性化原则进行了完善。具体来说,倘若棚户区改造之前,房屋的性质是属于合理合法的大产权房,也就是既有产权证又有土地证,或者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
“棚改楼”是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房子,与一般的住房是不一样的,对于棚改房的买卖法律有专门的规定,我们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棚户区改造的房子一般在五年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对于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买卖就存
判断房屋改造是否属于违建,我们可以来看看对于违建有哪些规定条例;关于城市违建房的管理条例:4-6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违建。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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