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来自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而引发的各种形式的纠纷,其中强拆就是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如果房屋被违法强拆,我们可以通过申请赔偿替补补偿问题,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纠纷,保证拆迁户可以通过合理、公平、公正、迅速的救济。那今天就谈一下房屋被强拆申请国家赔偿的标准。
当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后,不能对房屋内的财产损失核对时,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申请的赔偿请求,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依照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综合考虑拆迁户的损失,给予行政赔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其次,在最高法公报案,最高法对于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问题确立了明确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不能低于补偿标准。一般而言,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等,当然还包括一笔额外的政策性奖励金。
因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室内物品损失是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哪怕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律师要提醒您的是,在现实维权过程中,违法强拆赔偿维权涉及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遭遇较为复杂的强拆情况时,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助您及时维权。
根据农村土地法律规定:咱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上有表明,农村宅基地补偿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房屋是按照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分三种:1、货币补偿,即直接用现金一次性补偿清楚;2、产权房屋调换,
一般而言,如果是对违法建造的房屋进行强拆是没有拆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是对于以下几种“违法建筑”被拆迁人
市、县级人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而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对于房屋强制拆除而言,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废除了行政强拆,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对赔偿范围问题作出规定。房屋被强拆后,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都因房屋灭失而成为不可能。因此对强拆房屋的赔偿方式主要是给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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