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城市的发展越来越迅速,许多高端领域崛起,城市的面目焕然一新。许多城市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让自己在这一潮流中占据一定的优势。而棚户区,作为一个城市里发展较缓慢,比较落后的区域,就被作为了改革的重点。那么,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是什么呢?
实际上由于咱们国家土地的性质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二种类型,因此,涉及到的棚户区改造补偿也是分为二种方式来的。
一、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
(一)法律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二)补偿方式:
1、补偿货币:
在实际拆迁中,一些城市周边的集体土地,常是不属于农村土地性质。但,若是以农村土地性质的标准赔偿,则大部分被拆迁人,都将不愿拆迁。所以,集体土地性质的补偿标准,也是参照国有土地性质的征收赔偿标准,即依据周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来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等。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以赔偿房屋的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如:安置房,回迁房等。
有专业人士认为,当前棚改的整体方向,仍然还是货币安置居多。但是,在今年国开行收回棚改审批后,估计产权置换的比例将会增加。
但是,不管怎么说,拆迁,应是实实在在的、改善被拆迁人生活水平,即使集体土地,也都是按照国有土地的统一标准。一般是“拆一赔一”,即:拆一平米,就最少补偿一平米。
对于棚户区改造,一般,首先考虑的,应是原地回迁。
所以,被拆迁人若认为补偿不满意,可以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权利。
二、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
(一)法律依据: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补偿方式:
其与集体土地,基本相似,也可分为货币安置与产权置换两种。在拆迁赔偿中,应由专业的相关机构,先评估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应参照附近的商品房价格。
三、注意事项
1、如果是划入了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如下主张,如若是货币补偿可以参照周围类似房地产价格,如果是产权置换,就近地段最低拆一还一。
2、如果具有实际持续经营行为,并且具备相关经营手续的,需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不论是哪种项目的拆迁征收,不论是哪种补偿方式,均应遵循合理补偿的原则,即不得因为征收拆迁降低了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
最后提示大家,基于拆迁征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各家情况不同,需具体分析,不懂的一定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要分二种类型的土地来区分;其一,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方式有二种;1、货币补偿按理说,有些位于城市周边的集体用地不属于农村。但是要以农村的赔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话,许多被拆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棚户区改造分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四类。由此,棚户区改造系在国有土地上开展与进
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棚户区改造基本上都是国有土地上面的房子,因此,改造的补偿方案均是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
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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