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在老家自建了房屋,但由于对建房程序不了解,多数是未经过任何审批或者超面积建造了房屋,这些房屋在法律上很可能被定义为违建。但是您知道即便是违建政府若要拆除也是要经过一系列合法的程序方能实施的吗?
一,立 案 程 序
立案程序是指执法部门发现可能有违法事实,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材料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查,因而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活动。
在这个程序中,拆迁户要注意有哪些机关有权查处违法建筑。一般而言,有以下几类主体: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部门,负责城市里的违法建筑查处。
2.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规划区范围内,通俗来说,就是农村的违法建设。
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城管”,当然,各个地区对于城管是否有权查处违法建设的规定是不同的,要看是否获得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
如果不是上述主体,或者其他主体没有得到特别授权,是没有权力查处违法建设的,拆迁户有权拒绝查处!
二,调 查 程 序
在立案之后,有权部门需要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拆迁户要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如果调查人员不主动出示,拆迁户可以要求他们出示,记录证件上的关键信息(一般是姓名、单位、编号),保留录音、录像等证据,方便日后维权。
3.不要抗拒调查。在这个程序中,拆迁户的房屋还没有被认定为“违建”,也不会进入强拆程序,抗拒调查不仅没有意义,还可能因妨碍公务背上其他的处罚。
另外,不要害怕调查,调查取证就是执法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即使房屋真的被认定为“违建”,拆迁户还有申辩的权利。切忌出于恐惧而出错,也不要因为执法人员的“威逼利诱”而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陈述。
4.签署询问笔录要谨慎。实践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签字时,拆迁户一定要注意笔录上的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合,如果不符合事实,执法人员又不修改,一定不要签字。
三,决 定 程 序
在调查之后,就会进入决定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步: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执法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建”前,一定要书面告知拆迁户认定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拆迁户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听证
在作出决定前,拆迁户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要组织听证,由非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拆迁户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
拆迁户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强 拆 程 序
如果执法机关将房屋认定为“违建”,就要进入强拆程序。
1.强拆之前,执法机关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拆迁户要注意,一定要积极应对处罚,及时聘请律师或者专业人士助力维权。千万不要拒收《决定书》,即便拒收,执法部门也可以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让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2.催告。《决定书》送到后,拆迁户还有一段时间自行拆除房屋,如果拆迁户在期限内没有履行,执法部门也不能立即实施强拆,应当先催告拆迁户自己履行义务。此时,拆迁户还可以就自己不履行义务进行陈述和申辩。
3.强制执行。在催告之后,拆迁户还不履行义务,执法部门就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书面告知拆迁户。《强制执行决定书》中要告知拆迁户可以通过诉讼或复议方式进行维权,并列明途径和期限。
在这里提醒一下,执法部门违反以上任意程序,都是违法强拆。另外,即便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强拆后也是可以获取一些赔偿的,在整个流程中,拆迁户都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违建行为进行了区分情形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责令限期拆除与没收
《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违建行为进行了区分情形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责令限期拆除与没收
我们可以来看看这份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
1、违法建筑的认定2、行政机关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机关应下达《催告通知书》4、最后经催告后,你还是未拆除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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