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要拆迁的话,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的。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死活不肯同意政府的拆迁行为,政府往往感到无可奈何,有时候可能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那么,现在政府可以强拆民房吗?
具体来讲,房屋征收有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补条例)。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可以强行征收土地房屋。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如被征收人即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行政诉讼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再说一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我国没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房屋只是被视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房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非常重要,因此需要严格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很多地方出台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或条例,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人是可以就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之后政府作出裁决(即有关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的决定)。但是该程序的启动主体是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不启动补偿安置标准的异议程序,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有关补偿内容的决定,当然也没有具体规定政府如何实施强制征收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现实中,以及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中,根据法理和参考《征补条例》,大多数人认定这样的一个程序,即在补偿安置方案告知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腾退房屋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对上述决定提起诉讼的,如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交出土地或腾退房屋的,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非诉执行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不签订补偿协议,人民政府是可以实施强拆的。
但是,要强调一点是,即上述征收和强拆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不仅征收机关,征收决定本身,强拆过程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被征收人不仅可以取得补偿,还可以主张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
(一)如果没有签字,同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则不能,否则属于违法强拆。(二)如果只是不签字,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特定情况一、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实施强拆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我们在合法的征地拆迁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能经常看到。当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又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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