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大家都会疑惑一个问题,就是我的房子会被强制拆除吗?甚至还有很多被征收人认为强拆已经取消了,只要自己坚持不签补偿协议,自己的房子就不可能被强拆。出现这样疑问的根源是,很多被征收人对强制拆除的理解存在误区。那么现在就真的不会强拆了吗?
什么时候,才可进行强拆?
首先,政府征地流程是合法的:即市、县政府及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已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各项权利(含告知了强拆的流程),并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了征地行为。
其次,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并拒不搬迁与交出土地的。政府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其确定了:不论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还是商业性开发拆迁,拆迁方均须通过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迁人同意、达成协议后,并给予被拆迁人充分补偿,才可对房屋进行拆迁。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的生计、有保证:
必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这是征地时,当地政府,必须主动满足的最基本要求。
而征地补偿,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长久稳定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将失地农民恰当的纳入,相应的就业、社保体系。
在《土地管理法》中,四十七条中规定了: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禁止采用非法的方式,进行强拆;强拆的方式,只有司法强拆,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而在第三十一条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是不能在水田建房子的,除非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否则就是违建,被认定为违建后,有很大的可能性会被强制拆除。土地资源是属于国家或集体,农田作为我们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我们只有使用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受处罚。根据《国有
政府可以强行征收土地房屋。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如被征收人即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行政诉讼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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