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拆维权中的一个重要关口,即便很多人认为所签的协议不平等、不合理,但实践中很难搜集到拆迁方欺诈胁迫的证据。在法律上认定上多认定为签字是自愿的,被拆迁人与拆迁方达成了合意。但这种情况多见于房屋所有人亲自签字,实践中,拆迁方也时常会利用多户口家庭中的内部矛盾,动员被拆迁方的身边的家人、亲属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此时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应该由谁来签字?
房屋拆迁,应该由谁来签字。拆迁中,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都是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人,这个人要么是相关权利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人,要么这个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该房屋的户主。比如对于夫妻来说,婚后购买的不动产权利人就是夫妻二人,如果对拆迁协议不满意,一定要做好内部协调,任何一个人都不要签字;再比如一些年代久远的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没有权属信息,这时就需要提供户主的证明来表明房屋权属。实际上,可以分二种情况来看待。
一、居民拆迁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征地拆迁中,常见的公共共有主要基于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和基于继承关系产生共同共有。
基于婚姻关系产生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分为三种情况:一般情况下,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是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员;如果没有房产证,则应以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作为签订协议的主体;如果户口簿登记不明,则由各共有人共同作为签订协议的主体。
基于继承关系产生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应当由共有人共同作为签订协议的主体,或者由共有人共同推举一名代表,并授权其作为共有人签订协议的主体。
因此,不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谁来签,都是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
二、企业拆迁
那么企业拆迁,协议应该由谁来签呢?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企业拆迁的常见主体主要有五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改制完成企业、改制未完成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在面对企业也拆迁时,通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签订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在面对企业拆迁时,通常情况下也是由股东会选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签订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合伙企业,在签订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当按照合约协议的约定或者经由全体合伙人表决同意。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签订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改制完成企业,在经由董事会决议后,由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未改制完成企业,在经由主管部门协调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小组,由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和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主管部门已经宣告停业清算解散的企业,应当由清算小组负责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所以拆迁方在与被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签订协议的人是否有权,一要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要看此人是否是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处分权的人;三是如果不是房主,那么此时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授权;四是如果没有授权,但是双方签订协议,那么就需要房主对于协议进行事后确认。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
协议拆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要使用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征收手续,而不能简单的通过双方协商就将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用地;此外,《
确认协议无效的,应同时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要求安置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应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拆迁人无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判决货币安置。对按规定可回搬安
如果补偿协议存违明显的不公平、重大误解、胁迫或是欺诈等情形那么被征收人也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是解除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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