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电话咨询中,询问农村危房改造事项的当事人很多。其中一些人认为自己根据当地政策所能获得的改造补助资金太低,不足以满足其自建新房的需要;也有一些人觉得自己的房屋并非危房、空心房,自己虽暂时未在其中居住,日后还是要回去住的,进而不同意实施危房改造。那么,农村危房改造究竟有着怎样的原理?村干部未经村民同意强拆危房行不行?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危房的定义,在《技术导则》中被表述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情形,实际上是一些农村村民所认为的“危房”事实上并不具备政策性危房改造的条件,还不够“危险”。此时,加固修缮就是村民自己的事儿,政策上扶持的是达到上述危险等级的农村房屋的改造。
三部门最新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2019年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故此,除了房屋危险这一基础性条件外,房屋所有者的身份也要符合政策的规定。
《通知》指出,经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扶贫、民政、残联部门联合确认,全国现有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135.2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64.3万户。
上述危房存量已全部纳入2019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范围,须于2019年底前全部开工,2020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
危房改造是否遵循自愿原则?能强制改造吗?或者强制拆除吗?
从法理上讲,危房改造完全不同于征收拆迁,不具有强制性。危房改造的本质是一项帮助困难群众脱贫的好政策,对符合条件并参与的村民而言是福音。事实上,很多想参与的农民因房屋尚不够危险而无法参与,着急都来不及。
需要指出的是,若涉案房屋系D级危房,且其存在影响到了相邻其他建筑或人员的安全,即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危害。此时住建部门或地方政府有权通过作出“解危排险通知”来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除此种特殊、极端情形外,农村危房改造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强制,否则即背离了好政策的初衷。
若当事人对“解危排险通知”的结论不服,可委托专业律师针对其提起法律程序,以尽量保住自己的房屋。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危房改造只要不是“被危房”,就一定是好事,广大困难群众一定要积极参与,享受政策福利。对于极个别“被危房”的不正常情形,则要及时向乡镇政府及上级住建部门举报、反映,因这种行为有“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之嫌,且明显侵害了当事村民的财产权,属“上下相蒙”之恶劣性质。真正把好事办好,我们和广大农村村民一起翘首以待。
村里征地要不要经过村民同意农村如果因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政府政府申请,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以征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如果农民的土地被强征怎么办?作为普通百姓最简单成本最低的维权也就是反映情况,需要向县级以上政府反映,或者省级土地主管部门,当然,这只是一条合法的途径之一,反映并不代表有用,我们还是建议被征收人,如果遇
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
目前在中国农村存在不少的危房,针对危房拆迁就会面临拆迁补偿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我国并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危房的拆迁补偿政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是需要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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