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征收,不少被征收人的房子被强拆或者面临强拆的危险。我们在接受房屋被强拆的委托后,一般先要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确认强拆主体→指导委托人针对强拆违法提起诉讼。委托人都会问这么一个问题:“被违法强拆了如何赔偿?”因为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一致,不同区位的土地价值也不尽相同,所以律师很难给出具体数额。但是我们可以帮您分析一下,违法强拆如何赔偿的?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
警察在抓捕罪犯的过程中,不下小心和你的车发生剐蹭,这种情况警察应该承担的就是补偿责任。如果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你认为补偿不合理,没有和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征收部门违法拆除了你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面临房屋被违法强拆的第一步,就是确认强拆行为的违法,之后提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那么,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房屋被违法强拆的“直接损失”都包括什么内容呢?
根据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再163号的行政赔偿判决书,上述“直接损失”的范围,包括:
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再审申请人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1、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
主要是指重新建造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通俗地理解,就是被拆房屋重新建设的建筑价值(成本价)。
强拆前已评估:
对于房屋被强拆前,征收部门曾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的,对评估的面积附属物无异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角度出发确定建筑材质和成新率。
强拆前未评估:
对于未经评估就被强拆的房屋的赔偿数额就需要被征收人举证,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提前做好留证工作。在征收工作启动初期,对房屋整体、内部、附属物进行录像或者拍照,物品进行整理记录。
2、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要最大程度地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国家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就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
在合法的征收程序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就包括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等,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当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分析。
从最高院这份判决来看,最高院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按照全面赔偿原则,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及时、一次性地赔偿救济到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给予被征收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以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
违法强拆后可获得一下这些补偿: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
征收部门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不履行相应的催告程序,也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的权利,对老百姓的房屋进行的一场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掠夺式拆除活动。⒈征收方作出了相关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在被征
被非法强拆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只有就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行政机关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部门的行为如果是违法强行拆除的就应该赔偿。在《国家赔偿法》第4条和第3项中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征用
如果拆除的过程程序存在违法的行为,切造成了利益的损失,被拆迁方是可以申请合法合理的赔偿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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