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对违章建筑进行了大规模的清查,也预示着未来不管是规模较大的违章建筑还是普通居民搭建的违章建筑都将会被清查或者拆除,一旦被查到也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甚至会被拆除。很多人对自己的建筑并知道是否为违章建筑,对于违建的处罚有哪些法律法规呢?
一、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对于在农用土地上无法建设建筑物的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或罚款。
三、对历史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
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认定,给房屋所有人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最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在依照上诉方法处理。
由于我国现代城乡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许多城市房屋的登记手续不一定健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尽量早日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也应和被征收人详细说明,争取理解。
有权对违章建筑认定和拆除的主体。
第一是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机关,城乡规划局。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可以结合具体的情形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但当事人如果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局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行政机关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措施。
第二是乡镇人民行政机关。
乡村规划区内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许可证,应该由乡镇人民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违建行为进行了区分情形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责令限期拆除与没收
《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违建行为进行了区分情形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责令限期拆除与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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