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中,老百姓会有各种疑问,很多问题的答案在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诉的问题。那么,实践中都有哪些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以何种主张为准呢?
一、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一些老百姓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征收人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补偿数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利益,理应能够通过诉讼救济;司法实践中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个体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
二、我们认为,《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可复议且是可诉的。
1,《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行政行为,且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其不可诉。
《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一般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且是对被征收人这一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被征收人认为《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其违法性往往会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可复议且可起诉。
《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程序违法及内容违法。
程序违法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征地报批前,相关国土部门未能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土地现状调查,也未征求包括被征收人的意见,更未获得被征收人的确认(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另一方面,相关国土部门未对《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依法进行公告,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及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的权利(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
内容违法主要体现在,相关国土部门未能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
因此,《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明确规定,对《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明确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亦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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