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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管理标准,主要有以下这些

2020-07-10 09:14:26 互联网 2.0万阅读

征地拆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加快,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将农民耕种的土地予以征收,失去土地的农民,如果不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那么日后的生活将会举步维艰,所以了解征收补偿具体项目及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而言是非常有必要的。

目前我们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直到现在,还有很多农民朋友对这些补偿项目一知半解,对于自己应该得到哪些补偿,政府是不是都给全了,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认知。接下来我们就重点讲讲征收耕地的这四项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管理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征地,征的重点就是耕种的土地,而土地补偿费就是政府把你耕种的土地征走了,然后给你补偿,之后这块土地就不属于你了。

其补偿标准因原用途不同而不一致。

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

什么是安置补助费?简而言之,就是有些农民是以耕种为生的,土地被征收之后,这些人没有了维持生计的来源,这时就需要政府给予一部分费用用以生活的补助,也就是我们所讲的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如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管理标准

3地上附着物

很多人对地上附着物存在着一定的误解,他们一直认为地上附着物就是地上长着的花草树木之类的,其实并不单单是这些。

实际上,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所以说我们的房屋、围墙这些都属于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具体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现场评估确地。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管理标准

讲到这里想必很多人都应该明白了,征收土地的话一共有四项补偿,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和青苗补偿费,被征收人在土地被征收的同时,一定要对这些补偿项目有所了解,这也是判断补偿是否足额到位的基本准则。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实行先补偿,再征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采取暴力、断水断电等行为逼迫拆迁,更不得夜间偷拆。如果被征收人发现政府有任何违法的征收行为,完全可以拒绝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被征收人可以采取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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