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可能会因为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而导致对房屋征收久拖不决,征收方为了快速达到拆迁的目的,而给被征收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有些征收方“以违代拆”,对被征收人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那么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就意味着自己房屋要被强拆,没有争取合理补偿的可能性吗?
一、首先大家要理解什么是违建,一般来说,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建设活动,都称为违法建设。详言之就是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规范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行为。城市治理违法建设主要对象是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的正常居住的房屋,尤其是几十年前建设的,一般都不属于违建。
二、《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是一项行政处罚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查明当事人的房屋是否超出宅基地使用范围建房,超出多少,房屋是什么时间由何人所建,同时还应多依法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等等,如果没有经过上述程序或者有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收到《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一定要及时依法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房屋。
所以,收到《违建限期拆除通知》,房屋不是一定要被强拆,而且在对《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间,房屋也不能被强拆。
因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告知相对人其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并应当将拆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相对人。此外,限期拆除房屋对于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严重的影响,也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即履行告知、听证程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有些征收方为了达到违法拆迁的目的,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时不会告知被征人享有上述权利的,其行为已经违反程序正当原则,被征收人有权以此为由复议或者诉讼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合法,并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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