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镇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拆迁成为了各地发展经济和进行城市建设的重要前提。在通过拆迁发展经济的同时,也由于拆迁所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拆迁“与民争利”,违法拆迁,暴力征收的事件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冲突,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背离了我国关于阳光拆迁、和谐拆迁、公正拆迁之本意。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的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由于暴力违法强拆而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此种强拆行为已然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类犯罪案件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并非个案,而呈频繁发生之势。轻则使被征收人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陷入无家可归之境,更是打击其精神,使其谈拆迁而色变,甚至成为挥之不去的梦魇;重则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鉴于此类案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也希望能给广大被征收人提供些许启示和帮助,笔者将在下文中从法律要件构成、实操认定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对此类案件做一些深入浅出的分析。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刑法条文中有明确界定。根据《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在房屋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应属于其个人或家庭所有的财物,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灭、损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于被征收人的房屋违法进行拆除、损毁,已经导致其丧失了价值及使用价值。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或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鉴于被征收人的房屋系其重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大,且在其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违法拆除的行为完全符合情节严重之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在房屋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遭到毁坏是因为房屋征收的“需要”,其目的不在于非法获取房屋。
三、法律认定与实操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单独从数额的角度上去认定,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只要是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损毁,其价值损失应都在五千元以上,应该都符合法律关于立案追诉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被征收人遭受到的最大实际困难是,当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支持,公安机关常以其不便参与拆迁为由,拒绝或消极应对被害人的立案请求,使其遭受的犯罪侵害无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四、实践中的私力救济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拆迁行为应属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理应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相关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但普遍存在的事实是,公安机关以涉及拆迁为由消极作为。这种情况下,单纯依赖公权力机关已然达不到权利救济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被征收人主动采取私力救济手段,即在房屋遭受强拆之前和遭受强拆时,行使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防卫的权利,以之对抗违法犯罪行为。在行使私利救济权时,权利人还应注意保存相关影音材料,作为自己行使正当防卫权的有力证据。当已经遭受到非法强拆时,权利人一定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保存报警记录。面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时,权利人一定要据理力争,坚决捍卫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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