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在征收拆迁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开发商以及安置住房的管理单位,都可以享受很多税收优惠。本文以棚户区改造为例,为大家梳理一下在棚户区改造中各方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开发商、住房管理单位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这是对于既建有商品房又建有权调换安置房的开发商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被征收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例:①王某取得价值60万元的改造安置住房(该省确定契税征收率为3%)。该改造安置住房面积85平方米,王某能提供首次购买住房证明,则王某应缴纳契税:600000×1%=6000元。
例:②周某取得价值80万元的改造安置住房(契税征收率为3%)。该改造安置住房面积100平方米,周某能提供首次购买住房证明,则周某应缴纳契税:800000×3%×50%=12000元。
二、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契税相关法律条文:
1、依据财税[2005]45号文,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明确,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3、依据财税[2010]42号文第三条,“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依据财税[2010]42号文第四条,“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三、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条文: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依据财税[2010]42号文第五条,“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每个地方的税收政策会略有不同。本文中未涉及个体工商户、商业、住改商以及企业征收中的税费缴纳问题。具体的情况可以去到当地相关的部门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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