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合法强拆主要指司法强拆,是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强拆。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发生这4种情况,才能实施强拆!
一、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1)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2)作了补偿决定,对补偿不满意,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二、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楹庭认为,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不准执行强拆。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超越职权。
(4)、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无法保障的。
(5)、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6)、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
特定情况一、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实施强拆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我们在合法的征地拆迁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能经常看到。当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实施基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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