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是一个征地的预告,在发布征地告知书的时候,其实征收方还没有拿到征地批文,而今天我们要讲的征地公告,这是征收方已经拿到征地批文后,正式启动征地工作之前,必须发布的一个重要的公告。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强拆房子就是非法行为。
之所以说它重要,是因为“两公告一登记”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拆迁工作知情权,防止征收方暗箱操作,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程序。
国土资源部早在2001年就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对征收土地公告工作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与您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要点。
一、征地公告由谁发布?
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才有权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征收土地公告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上应当盖市、县人民政府的大印,如果您看到的征地公告,不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而是盖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那么这份公告的合法性就是值得怀疑的。
二、征地公告发布时间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可见,征地公告发布时间应当是在取得征地批文之日起的10日内发布。
征地公告是征地拆迁资格确认的重要时间节点,因此,征地公告早发布或者晚发布,都有可能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比如,家里有人拆迁前去世了,本来可以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格,但是由于征地公告延后发布,导致无法享受,这就实际损害到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三、征地公告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四条内容每一条都十分重要,缺失其中任何一项内容,这个征地公告就是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作为被征收人,您看到征地公告之后,可以对比这四项内容来看一看征收方发布的征地公告是否规范合法,对于公告的内容,可以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查询、对实施征地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对照公告进行举报。
四、征地公告应该张贴、发布在哪些地方?
征地公告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对征地信息公开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
因此,征地公告,除了应该在村、组张贴之外,在当地的国土资源局网站也是可以查阅的。
五、没有看到征地公告?您可以拒绝征地拆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所以,作为被征收人,您再遇到什么文件没有就要征地的情形,不要担心,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征收方出示征地公告、征地审批文件,如果对方不能出示文件,咱们就可以不予理会。
特定情况一、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实施强拆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我们在合法的征地拆迁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能经常看到。当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实施基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
房屋拆迁是按照房产证的房屋面积来补偿,与户口上的人无关。不管是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是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与在被拆迁的房屋内有户口的人无关。另外
屋主不签字房屋是否可以强拆(一)如果没有签字,同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则不能,否则属于违法强拆。(二)如果只是不签字,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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