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经常接到关于“违章建筑”的法律咨询。“违章建筑”经常出现在我们身边,成为一个社会热词。是否应该拆除违建,是应当全面考虑的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法建筑等涉及公民重大财产利益的职权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去判断和处理问题。所以,有哪些类型的违建可以不用拆除呢?
一、违章建筑有哪几种类型?
1.没有经过授权在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设、重新修建、扩大建设的建筑物,而且土地的使用权是由农民私人转让获得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仍未按照批准范围和内容建造的。
3.确定拆除征收的范围后,实施新的建设、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筑物。
4.占用国有土地、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实施新的建设、修建、扩大建设的建筑和构筑物。
5.未经授权在过道、路边、人行道上、公共的绿地上建造的棚亭和房屋等建筑物。
6.自己建设的房屋,即现有房屋周围、庭院、屋顶、阳台自建的建筑。
二、所有的违章建筑必须拆吗?这四种情形可以不拆除。
1.影响建筑物和主体结构的安全。
如果部分建筑物被拆除,将影响建筑物的结构的安全性。或者整体拆除建筑物将影响相邻建筑物和主体结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拆除违章建筑。
2.凭借当前的技术条件无法拆除的。
由于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现有的拆除的技术不能拆除的违章建筑物,可以不拆除。
3.拆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拆除后,一些违章建筑物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拆除后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物可以不被拆除。
4.通过修改或者补办手续,将合法化的建筑可以不被拆除。
根据中国的《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通过改正或补充办理某些手续最后能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补充办理手续,并给在一定时间内补办的机会。如果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许可证,或者没有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划程序,由于已办理了一些手续,但许证照不完整的情况下,可以补办续签。
三、查处违章建筑,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1、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有些违建伴随着现实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
1、有一些违建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实有使用需求。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法律依据如下。
2、《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8)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9)由市建委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建筑,所以违章建筑物是可以随时拆除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行政处罚的时效限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们不难看
我们可以来看看这份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
1、违法建筑的认定2、行政机关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机关应下达《催告通知书》4、最后经催告后,你还是未拆除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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