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强拆的情形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废除了行政强拆,保留了司法强拆。那么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强拆涉及的法律法规又是哪些呢?
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对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的规定,行政强拆的对象是:(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2)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也就是说,行政强拆只针对违章建筑,合法建筑即使出现需要强拆的情形,也需要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
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拆应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1、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2、催告和陈述申辩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行政强拆即违法建筑的强拆程序,并且行政强拆也需要走合法程序,而在行政强拆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一般收到的政府文件包括《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当事人维权也应尽早,即最好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拆除决定书》时启动法律程序。
一、违法建筑的强拆程序——行政强拆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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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强拆侵害应立刻报警。2、在被强拆后应要求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3、在面临恐吓、压迫以及对人身、财务等造成威胁的,应书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护。4、在允许的条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为等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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