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有着相似的疑问,那就是我的房子是否会被强制拆迁?甚至还有很多被征收人认为强拆已经取消了,只要自己坚持不签补偿协议,房子就不可能被强拆。但在征收拆迁中,强拆的事例可谓屡见不鲜。面对一种违背人意志的强制性行为,很多被拆迁人都是委屈与不甘的,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与认知,被拆迁人也常常不知所措,不知道该如何有效的去维权。下面来给大家将一些维权的建议。
一、 突发强拆有两宝:拍照录像、报警
法律规定强拆之前要先催告、通知,但事实上,许多违法强拆是在拆迁户没有预料的时候突然进行的。一旦遇到这样的状况,被拆迁人有两件必须要做的事:第一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第二是打电话报警并录音。
面对强拆,我们此时报警是有必要的,姑且不论对方真的出警的情况,即便对方不会出警,但是通过拨打报警电话,也可以在公安那边留下我们的报警记录,作为后续证明强拆行为存在的证据。另外,如果强拆后我方不能确认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也可以通过起诉公安不出警的方式来使案件获得转机。
二、强拆后别拖延:六个月内务必起诉
法律赋予我们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的权利,但是法律权力的行使是有时效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强拆之日起60天,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强拆之日起六个月。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一旦超出这两个期限,再向法院起诉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方是有权拒绝受理的。
权利如果不争取,那无非就是一张废纸。司法救济的权利是每个人应然的权利,但这需要积极行使。房屋被拆,财产受到侵害,就应当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如果一味的喋喋不休自己的委屈,而无任何实质性行动,显然不仅无济于事,还极有可能错过诉讼时效,错失法律保护的最佳时机。总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被拆迁人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又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一、《征收条例》名为房屋征收,其本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如若国有土地上没有建筑物、附属物,也应当适用《征收条例》的规定。对于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其本质亦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地方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关于征收农村房屋的补偿,目前没有法律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入户登记调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在确定了房屋拆迁范围后,房屋征收部门便会组织人员对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会发布告知书,告知被拆迁人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2)拟定、公告征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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