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实践中,“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形时有发生。抛开这一领域,对违建零容忍的各种拆违行动也是一波接一波的蓬勃开展。一旦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责令限拆乃至于行政强拆似乎就是无法阻挡的了。不过且慢,政府若要依法拆除你的“违建”,必须经过以下8步才能拆除。
两大类违建,拆除程序不同
首先,我们先来说违法建筑的两种违法形式,这个很重要,分为双违(违法用地的同时违反规划)和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用地的一种典型情况就是在农用地上建造居住用的房屋甚至是企业厂房,这种较为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在广大农村地区并不鲜见。而对这类“双违建”,《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个规定很严格,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仅留给建造者15天的救济期限。逾期未起诉,违建就可能面临司法强拆的结局。
对于仅违反规划即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建,《城乡规划法》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行政强制法》及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违建最终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拆,而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救济期限是6个月,严格意义上说在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机关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违建拆除8步走
其次,我们有必要说一下政府对违法建筑强拆时,他们将会采取的八个步骤,以及当事人需要如何应对。
第一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对违建的调查必须由执法人员入户完成,并做相关书面记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无人入户调查的情况下就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的文书,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限拆文书也很可能涉嫌违法。
第二步,有关部门进行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中,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三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名为“通知”的文书通常是不可诉的,属于拆违的过程性文书,不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若“通知”的内容涉及不自行拆除的法律后果,且有关部门并未进一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那么“通知”的法律性质就与“决定”雷同,当事人也就有权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第四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个决定作出后6个月之内可以起诉,这是当事人起诉的关键期限。一旦错过,再想救济就会难上加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只要当事人对这一决定提起了诉讼,就能暂时阻止行政强拆的实施,为自己的进一步依法维权预留足够的时间和机会。
第五步,书面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催告义务,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此步骤的性质有些近似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告知,故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根本没有催告这一步骤就直接实施行政强拆。而这正是当事人务必捕捉的程序违法点之一。
第六步: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强制法》第36条同样赋予了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的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若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七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37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但根据“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此时采取救济恐为时已晚。
第八步:行政强拆。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违建拆除的应对,必须坚持“重实体,重程序”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原则。尤其是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形下,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的房屋为合法建筑也十分必要。实体与程序两路并进,被征收人就有望从这类拆迁套路中全身而退,获取本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所以只要是违章建筑就一定要拆除,因为从本质上讲违章建筑是违背国
1、违法建筑的认定2、行政机关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机关应下达《催告通知书》4、最后经催告后,你还是未拆除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房屋需要拆除必需得符合这几个前提条件及要求:一、拆迁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
我们可以来看看这份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版权归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ICP证:湘ICP备180041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