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房屋虽看上去好似违建,却并不是真正的建筑,或是补办了手续后就能成为合法建筑,这些建筑在征拆过程中不应视作违建处理,不能随意强拆,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什么样的违建不能强拆。
第一种、证照不全的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依照《城乡规划法》,取得相关的手续,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我们理解为,对于可以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应该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
第二种、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扩建的建筑,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该建筑在2008年之前首次完成建造或改建扩建。
第三种、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如果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房产证和建筑工程规划手续,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属于证照不全,可以补办手续。
第四种、行政机关同意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不是违章建筑。
招商引资企业经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同意建设的建筑(审批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五种、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自从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所以说,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第六种、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例如通过行政机关的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但是出售时只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没有办理手续,这种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七种、农村的三种土地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的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这三类土地上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八种、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之前建造的房屋。
该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取得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我们认为符合当时的规定,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依据法律规定,只能没收,不能限期拆除。
由于法律适用、客观事实认定、历史渊源、政府的信赖利益以及政府一定的违法行为等因素,都可能对确定违章建筑产生法律上重新认定的结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您的房屋遇到上述几种情况,却被认定违建,请一定不要放弃维权。
理论上来讲,以下这几种类型的违建可以不用拆除,或者说暂时不用拆除:1.影响建筑物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如果部分建筑物被拆除,将影响建筑物的结构的安全性。或者整体拆除建筑物将影响相邻建筑物和主体结构安全。在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建筑,所以违章建筑物是可以随时拆除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行政处罚的时效限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们不难看
第一种是房屋并非违建,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被强拆房屋的程序存在违法之处或依据的事实不清等,此时被拆迁人要主张损失赔偿,就要先从违建认定和处理存在违法问题的角度入手,依法确认违建认定和强拆行政行为违法之后
如果养殖场被确定为违建,就不存在强拆这一说法,违建可以依法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章建筑、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执行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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