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捷通畅的交通路网,是一个城市“走出去”、发展区位经济、提升区域地位的重要支撑。尤其在西部地区,以国道主干线为基础的公路建设,关系到经济社会的整体效益和区域的协调发展。然而,某市里升级改造国道支线、征收土地时,一家居住了多年的房屋,在补偿没有谈拢的情况下,被一伙不明身份人员突然闯入以及强制拆除,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维权第一步:调查取证
根据以往经验,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结合户主的自述,就案件情况展开调查。他们同时推进了这样两件事情:
1、申请信息公开主要是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目的是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就强拆行为向公安机关申请查处查处的目的是为了获知强拆主体。只有明确了强拆主体,律师才能指导户主提起相应诉讼,进入维权的下一个阶段。不巧的是,在这两次调查取证过程当中,改户主均遭遇到了“不作为”——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答复,公关机关也未就申请查处事项进行书面回复。
对此,律师果断指导户主提起“信息公开不作为之诉”和“公安机关查处不作为之诉”,并且由此获知:案涉国道升级改造项目的征地批文还未获批、强制拆除该户主家房屋的主体系某镇政府。
维权第二步:精准出击
在通过法律途径获取到有利证据的基础上,律师指导户主开始主动出击。
1、确认《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违法针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律师提起的法律程序是行政复议。律师认为,该《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能保障户主一家的正常生活,严重降低了其一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违背了公平补偿原则,严重侵犯了户主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天水市政府审查证据后,作出了确认《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违法的决定。
2、确认强拆违法
针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他们提起的法律程序是行政诉讼。根据该户主的自述,他是天水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套。2017年8月24日,一伙不明身份人员闯入他的家中,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任何手续,没有给予他任何补偿,对他的房屋进行了暴力损毁,致使他的房屋成为一片废墟,一家人失去了多年的居住之地,生活陷入困顿之中。
律师认为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向法院提交了该户主家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破坏现场照片、强拆主体的查处确认文件等证据材料。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维权第三步:申请国家赔偿
在律师专业、高效的维权行动下,本案多战告捷,这使得户主高悬起的心放下了不少。这期间,虽然和征收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律师经过商议后,指导申请国家赔偿,继而提起了国家赔偿之诉。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出面进行调解,周先生和征收方就补偿的具体内容再度展开洽谈。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该户主获得了满意的补偿,他们一家人的维权行动以圆满告终。
法院查明事实后,最终作出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征收拆迁中,由于涉及的双方利益较多,不合法的强制拆除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建议您不要沉默。必要时,及时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将助力您走出困局,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强制征收土地的,而修建公路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政府是可以强拆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
到底是要货币补偿还是安置房补偿,这是被拆迁人自己的选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征收方不能随意剥夺。但是征收方可以制定适当的奖励或补助政策,鼓励被拆迁人选择某种补偿方式,接受与否是被拆迁人自己的权利。如果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2、因
每个拆迁项目的拆迁赔偿都不一样,具体拆迁赔偿金额一般都可以通过谈判定下来,如果被拆迁人发现拆迁方不按照国家规定赔偿的话,首先不要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更不要与拆迁方做无谓的对抗,拆迁方会再次与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版权归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ICP证:湘ICP备180041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