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由于经济得到发展,国家政策的支持,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快,虽然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提高了生活水平,但是也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如交通拥挤造成的出行不便;路边摊引起的违章占道;违法建筑造成的采光、土地问题等。就拿违法建筑来说,违法建筑不但违反了国法的法律法规,同样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建筑必须得到处罚。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关于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
一、确认违章建筑审查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行为活动。徐律师提醒注意,在这一程序中,只有如下行政机关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立案查处: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是我们所熟知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其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理解就是农村的违章建筑均有其处理。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一方面是为了证明调查人员的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实践中,一些地方执法人员在调查时不出示执法证件。面对这种情形,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行政执法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要求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检查笔录内容,如发现内容与被处罚人陈述或与事实不符时,需要求执法人员修改。执法人员不愿修改,则不要签字。
确认笔录无异议要签字时,同时需要注意:笔录的每一页都需要签字,签字时要紧贴笔录内容,不要与内容距离太远。 这可有效防止被处罚人签字后,执法人员追加笔录内容。签字后要写上签字日期。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是为了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由于我国现代城乡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许多城市房屋的登记手续不一定健全。为此,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认定时,一定要秉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尽量早日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也应和被征收人详细说明,争取理解。
2、区别对待。
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违章建筑的成因不同、违法性质和成都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对于因政府各部门原因而导致手续不全的,应督促相关部门尽早为被征收人补全手续;对于被征收房屋违法情节轻微、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或虽无法改正,但对城乡规划和城乡面貌影响不大的,可采取责令 改正、罚款等措施先行处理;对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
3、公开、公平、公正。
由于违法建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违法建筑时,程序要公开,标准要统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贯穿处理违法建筑问题的始终,平等对待被征收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
(一)责令改正,消除影响
认定通过改正措施后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以责令补办手续或者予以改正。
(二)处以罚款
罚款一般不会单独使用,而是会和其他处罚手段并用。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限期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况,这需要分情况讨论了:
1、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
(1)如果违反的是土地管理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是土地主管部门。
法条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2020年版《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老百姓是因为违法了土地管理的规定,土地主管部门想要强制拆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再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我们在温州地区办理一个案件时,城乡规划部门以当事人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为由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作出了准予裁定。但根据该纪要的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才能进入法院的司法强拆程序。
(2)如果违反的是城乡规划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分为三种情况
A:针对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法条依据:2019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B:针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非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法条依据:2019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C:针对城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非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条依据:2019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2、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的执行程序
首先,应当弄清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行为性质。根据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6327号案例中的观点,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而非《行政处罚法》。故具体程序如下: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后,(1)应当事先催告(注意,此处是第一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3)陈述和辩解均不成立的情况下,经催告(注意,此处是第二次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4)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需要强调的一点,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执行限期拆除决定,是两个程序,均需要听取老百姓的陈述、申辩,并且履行书面催告的义务。
3、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实施强拆后的赔偿问题
这个问题想必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了。如果建筑物、构建物在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本身不属于老百姓的合法财产了,被强制拆除的相关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建筑物、构建物内部可拆卸的设施、设备,被拆除后的瓦砾残渣、建筑垃圾,都属于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如果因强拆损毁,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4658号行政裁定书。
所以,房屋是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老百姓的利益影响实在太重大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对有关机关认定违法建筑、执行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方面设置了诸多程序要求,这也意味着我们在自己的房屋面临变成违法建筑时,必须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一旦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我们的法律地位就十分被动了!
《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违建行为进行了区分情形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责令限期拆除与没收
《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违建行为进行了区分情形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责令限期拆除与没收
法律是严格规定了违建的认定与处理方式,如果进行到需要拆除的问题,那就更为严谨。总而言之,拆除需要有法可依,若无法可依的拆除,即为违法强拆,拆迁人随时都可以进行维权起诉!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可能
罚款一般不会单独使用,而是会和其他处罚手段并用。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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