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领域中,对于合法建筑,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裁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制拆除;在拆除违建过程中,则一般由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直接依法强拆,无需法院作出非诉执行裁定。本文,就为大家简明扼要地解析这一重要的“强拆原理”,希望能帮助大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
首先明确一点,司法强拆适用于合法建筑,而行政强拆则适用于违法建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这些法律依据,请广大被征收人务必予以熟悉。简言之,对于我国土地上因各种原因拒绝签约搬迁的所谓“钉子户”,只能由行政机关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强拆。
实践中,个别地方仅仅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甚至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的情况下就开始强拆房屋,还有的地方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的审理过程中就将房屋强拆,这些都是明显违法的情形。
相对于城市而言,在农村征地项目中“先拆了再说”的情况更为多见。许多涉案土地都是在没有见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就被推平,真正通过诉讼救济这一文书的案件反而不多见。无疑,这反映出个别地方依法行政的能力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旦发生上述情况,被征收人将有权起诉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选择通过获取补偿安置或者申请国家赔偿这两条路之一来解决问题。具体该如何选择,需要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和此前客观存在的补偿纠纷程度来加以判断。
而对于违法强拆的征收方及其工作人员,将会面临行政处分直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其违法行为绝不会被“零成本”放过。
违法建筑,行政强拆:违法用地类违建除外
《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以上是“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的法律依据。这也解释了“以拆违替代征收”为什么会如毒瘤般长期存在,正是因为其可以利用拆违程序规避掉法院对征收补偿的审查。
不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用地类违建,则明确要求“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此,对于实践中并不鲜见的农村企业厂房涉嫌占用农用地建设等违法用地情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无权直接强拆的。
在一些案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后会将强拆工作交由乡镇政府来负责,这是对法律规定的“混用”,在明律师认为这样的行政强拆并不合法。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无论是合法强拆还是违法强拆,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产生较大风险,故当事人无论如何都要尽力避免这一结局的出现。若涉案房屋确系违建或面临法院裁定后的合法强拆,当事人可在强拆来临前及时自行搬离房屋并同意拆除,避免缴纳额外的拆除费用,造成不必要的扩大损失;若涉案房屋确系合法建筑且仍处于征收、调查程序之中,当事人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请上级政府或者法院帮助查明事实,还自己的房屋一个公道。
征收部门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不履行相应的催告程序,也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的权利,对老百姓的房屋进行的一场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掠夺式拆除活动。⒈征收方作出了相关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在被征
一、违法建筑的强拆程序——行政强拆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
行政机关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额度的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要填平补齐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不低于其他被拆迁人所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同时还
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行政强拆的是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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