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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流程,全面的梳理一遍

2020-07-22 14:18:59 互联网 1.6万阅读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重视,以及对土地的需求,征用农村土地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可是却也成了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灾区”。之所以农村征地拆迁容易出现乱子,往往是因拆迁方在程序上面钻空子。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及时的了解征收程序以及补偿安置流程是十分重要的。

征地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权利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合法行为,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和适当的安置,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

一般来说,征地的程序如下: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流程

一、发布征地通告

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通知,以书面形式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公告后,所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都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询村民意见

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行政机关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征地公告的内容,根据村委会或村民的意见记录意见,并根据村委会或村民的意见分别处理和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者村民不同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补偿办法的,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或者征地的乡镇机关应当将征地通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申请听证,并依法组织听证会。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流程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市、县级土地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被征用土地进行实地勘查,勘查四至边界地区、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类型、数量和土地附加物的规格,并当场填写一式三份调查表。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

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咨询意见,听证结果,调查登记结果,按照审查要求制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流程

五、发布征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根据批准的土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集体经济组织征地位置、土地类型、面积、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类型和数量、待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贴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土地依附和绿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法;(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6)其他相关征地补偿、具体安置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土地征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流程

有关市、县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国土资源局在公告后,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收养,向市行政机关报告审查批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计划。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行政机关经协商后批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流程

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十一、交付土地

被征地人收到补偿后,应当依法交付土地,阻碍征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地,拒不交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耕地: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和对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被征用单位平均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土地上的附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和支付的安置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的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 但土地补偿安置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

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其他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土地补偿费和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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