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认定违建的过程中,不能保证所有的认定都是合理合法的,在一些案件中,有些老百姓的房屋建造或者购买已经超过15年了,却在现在被认定成为违建,这种情况的出现,让老百姓措手不及无法接受,那么15年前的房子倒是是不是违建呢?
对于确实违法的建筑而言,其通常不因“系十多年前建造”“居住并使用多年”等因素而失去违法性。须知,《城市规划法》施行于1990年,《土地管理法》施行于1987年。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若涉案房屋建造于30年以前且没有获取规划、用地、产权登记等任何审批证件,称其为“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无证房屋”是比较有说服力的。反之,完全无证的房屋的确存在违法情形,这一点是很难被否定的。
究竟“违”还是“不违”,事实和证件并重,一旦涉案房屋的存在的确有社会危害性,比如建在了农用地或者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那么其被依法处置就难以被避免。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1、保持冷静,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如果情绪激动,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采取错误的方式。政府会抓住百姓的一点错误,强迫签字,让生米做成熟饭。百姓在咨询我们时,很多人都说自己是被强迫签字的,但事实上又拿不出证据。“冲动是魔鬼”,如果因不冷静采取了错误的方式,那么就在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丧失了第一步的主动权。
2、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或专业人士,明确自己要如何维权:律师或专业人士会从政府认定“违建”的合法性及拆迁的合法性入手,将被动变为主动,从根本上帮助百姓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真的是“违建”,也不必然等同于“零补偿”。
3、理智对待政府同意补偿或增加补偿:首先,要清楚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实际损失,这样便于与政府通过沟通谈判尽快达成一致;其次,政府或相关部门有违法之处不等于政府必须要多拿出补偿款,政府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了违法违规情形,自有其法定的负责方式,如果百姓认定你错了就一定要多给我钱,实际是一种法制观念淡漠的表现,这也将导致后面的人维权难度加大。
因违法建筑的类型不同,会导致具有认定违建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部门不同。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根据现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违法建筑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一涉及到拆迁,不出
2008年之前乡村的规划建设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当中列明了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以及建设用地相关的用地规划,其中包括农村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事业单位用地等等这些基本的土地利用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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