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就是很多被拆迁人不管是自愿还是被迫,签了协议后,房子随即就被拆了。从理论上来说,这样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而让被拆迁人意想不到的是,协议签了,房子拆了,但是补偿却拿不到或者只拿到很少的拆迁补偿。这时候很多被拆迁人就不乐意了,有点被强买强卖的感觉。看到拿到手的拆迁补偿费用只有一点点,很明显的不合理,悔之莫及。于是就想要反悔维权。那么问题就来了,我签了协议就可以拆房了吗,甚至强拆吗?
在拆迁的实践中,由于法治意识的欠缺,很多被拆迁人都是迷迷糊糊签的字。有的是根本不知道那份文件签了就算同意补偿条件了;有的是被拆迁方或村委会骗了,听信了对方说的按照另外约定给予补偿,签字的协议只是个格式;有的是被威逼不签字就用职权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做威胁,每天不停骚扰,被拆迁人无奈之下只能签字保平安;有的甚至耿直到直接签了空白协议。
而这些被拆迁人往往是事后才从其他信息渠道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自己能拿到的补偿根本不会是自己同意的合理补偿。在通常的意识里,拆迁补偿协议代表的是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的表示,签字即为认可。认可后随即房子就会被强拆。事实确实如此吗?我们来客观的分析下。
首先,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同时也具有合同性质,需要遵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如果拆迁补偿合同中,被拆迁人因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原因签订了协议,导致最后拆迁补偿受到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依据合同法主张违约责任或主张合同撤销、无效,进而寻求赔偿(相关规定可详见《合同法》)。
这是其中一种维权救济措施。事实上,真正要解决签了补偿协议,房子又被拆了这个问题,并不是像纸面说的这么简单,真正操作起来还是相当有难度的,不同的情况下应对方式也不同。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签了拆迁补偿协议,拆房子也需要有一段过渡时间(该时间段主要是通知、公告相对人,并为相对人提供一定的搬迁过渡时间),拆迁方并不能立刻、马上就把房子拆了。在现实中,有很多第一天签协议,第二天房子就被拆的情况。这也是很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被拆迁人是可以据此提起复议、诉讼等程序,这样也可以为后期维权争取有利时间。
因此,即使是签了协议,也是不能强拆的,如果能在协议签了之后,房子被拆之前及时发现问题,被拆迁人一定要保住自己的房子,并及时请求律师的帮助,采取相关的法律救济措施,这样才能保证拆迁补偿利益的最大化。因为不管签没签协议,只要房子在,维权救济都有比较大的利益争取空间,也相对较容易维权。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发现问题,并保住自己的房子不被拆,及时请求律师的帮助。
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事无绝对,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反悔。1、与房屋拆迁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又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
拆迁安置协议丢了,是可以补办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一般都有两份,拆迁人哪里有存档,可以到拆迁人处复印一份,请拆人加盖其公章同样具有合法效力。这里的拆迁人不是指个人,而是负责拆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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