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有不少的房子都是祖上传下来的,年代较久看起来也比较旧,在征收拆迁的工作中,就让一些拆迁方钻了空子,说是危房要强拆,很多人碰到这种情况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农村房屋以危房名义强拆合理吗?是不是就没有补偿了呢?
按照法律的规定,城市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的规定,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危房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危房的认定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危房的认定程序为,先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或者仲裁及审判机关,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经过初始调查、现场勘查、测试、检测演算,全面分析后作出是否为危房的认定结论。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房屋被认定为危房的,并不必然导致房屋需要直接拆除,需要分情况处理。具体而言,分为四类:一是观察使用,二是处理使用,三是停止使用,四是整体拆除。就拆除危房而言,行政机关依然需要依照《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由有权拆除的行政机关拆除,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执行申请,由司法机关拆除房屋。
房屋被征收人在遇到行政机关以房屋鉴定为“危房”拆房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委托专业的律师,就拆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方式推翻危房的认定结论。
律师提醒:法律规定,公民的人生财产安全不容侵犯,只要是我们的合法财产,在受到不合理的侵害时,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遇到这种情况,房屋已被强拆的,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获取赔偿。
1、有部分农村危房被强拆是合法的,主要包括无主的危房,异地重建后的原危房,一户多宅的倒塌危房等等农村危房,具体如下:(1)无主的危房:以前的进城热导致农村存在部分长期闲置的空心房,这类房屋由于长期无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央支持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以下4类重点对象:(1)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
首先,我们先了解了解关于危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危房的定义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做了规定,所谓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称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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