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当事人咨询说:“自己家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满两年了。前段时间听说违法建筑建成满两年不被处罚的话,就可以认定为合法。但是政府还是说房屋是违法建筑,让我限期自行拆除,我感觉政府在诓我,我不信,想来咨询一下律师。”小编听到这话,真的是哭笑不得。那么违章建筑到底有没有时效方面的规定呢?
首先,当事人应当自行了解,自己家的房屋是否真的是违建。违法建筑指的是在城市的建设规划中,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建主要包括以下的四种类型:即(1)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2)更改使用性质的建筑;(3)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永久性建筑;(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在违建认定之前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未登记房屋的建造时间、地点、面积、用途、所有权人等相关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向其依法送达《认定决定告知书》。行政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不服相关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的行政决定书,并将行政决定书在作出后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发现的,将不再给予其行政处罚。该条款规定的期限主要是从违法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违法行为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则从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很多人根据以上条款,认为违法建筑在超过两年后,就不应当对其进行处罚,就可以在拆迁过程中认定为合法建筑,获得相应补偿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对于违建而言,不论经历多长时间,都不能将其认定为合法。违法建筑是一个稳定持续,一直存在的状态,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建设法》相关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关行政部门有权根据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拆除。但同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对于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第4条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5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再来看,《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违章建筑的期限拆除,但在操作中,相关人员会根据违章建筑的面积,结实程度,拆除的难度多少来制定出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大概期限会在15日之内。
在拆除违建时,通常的流程是在排查定为违建后,拆违小组根据城乡规划法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一般为7天,整改包括部分拆除、改变用途或者全部拆除,如果被拆除的人家很配合,那么拆违小组会帮忙雇车雇人搬运,拆下来的很多材料也还可以继续利用。如果说被拆除的人家不是很配合,那工作人员只能是继续做工作,7天的整改期限一到,拆违的工作人员也不能坐视不管了,会将屋内的贵重物品搬出之后,将房屋进行强拆。
因此,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属于违章建筑的,是毫无情面可讲的,说拆除就拆除了。尤其是在耕地上盖房子的,属于严重的违章建筑了,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耕地上不能盖房、建造坟墓、挖沙石,取土等等,为了保护耕地这道红线不被打破。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
关于拆除违章建筑有没有补偿,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能给予拆迁补偿,换个角度说,建筑违章,但建筑材料是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既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据
村委会不是拆违主体,无权直接强制拆除农民房屋!如果咱们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证明房子不是违建,那么自然无论是谁都无权拆除咱们的房子,征收方也必须给咱们全面、公平、合理的补偿。但如果咱们的房子真的存在违规问题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由此可知,当事人收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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