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斜路、死路、圆弧路太多,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随着全国各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如火如荼地上马启动,律所接到了来着全国大量被征收人的咨询电话:
“律师,我们这里要拆迁了,说是棚户区改造,我们这的房子还新呢,给的补偿买不到我这样的房子啊”
“律师,前两天我们得到通知说要拆迁,属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不是小小破破的房子么,可我的是别墅啊”
“律师,我们的店铺临街,装修没几年,他们却说是棚户区改造,必须要拆,给我置换的房子地段不好”
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的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况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六条: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1、城市棚户区2、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3、国有垦区危旧房4、中央下方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5、建制镇、6、2013年住房和城建建筑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
实际中,一些地方存在将90年代以后建造的楼房作为“棚户区”实施改造拆迁的情形,甚至一些2000年以后建造的新房都不能幸免,这无疑是极不正常的现象。棚改的初衷与目的,都应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而不应是政府借助棚改的审批程序简化和资金支持优势来加速推动一般性征收。将本不是棚户区的房屋当作棚户区来进行改造,属于行政行为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其法律责任是要有人来承担的。
关于棚改的有关文件指出,“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故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完全不属于上述情形,那么涉案项目就可能存在实施前提条件不具备的情况。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加以救济。
棚户区改造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1.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棚户区改造应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4.立项通过后,涉及到集体土地的,还需办理土地批复,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事情时有发生。对老百姓而言至关重要的房屋拆迁补偿,如果不能保障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反而使生活水平降低了,那肯定是不合理的。房屋是家庭的基体,房屋是人类生存的寄托。无论是集体房屋还是国有房屋拆迁,对于被拆人而言都是头等大事,所以在棚户区改造大潮中,如果您的房屋本来不在“棚户区”的范畴,而被动“棚改”您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棚户区,一般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的集中区。其是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包括: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棚
换个思路来回答这个问题,也就是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拆除棚户区改造的房屋;需要满足这些条件,首先,政府征地流程是合法的:即市、县政府及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已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征
棚户区改造针对于城镇中,历史遗留的集中成片危旧住房、破房烂院,户距拥挤不堪,公共设施无法配套,消防出行、生产生活存在明显公共安全隐患的旧村旧城,本着解决群众出行、住房安全、生产宽敞、生活便利、公共安全
棚户区改造是有房产证的。但涉及很多的问题:1、短期内不能办理,政府主要是考虑不能确权这么多的房子,冲击房地产市场。2、缴纳税赋不确定。因为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是很吃亏的,房地产先投入资金改造完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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