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在没有遇到拆迁时,当事人的房屋没有任何问题,也没有相关部门告知其限期拆除房屋。然而,一遇到拆迁,则被告知房屋是违法建筑,需要自行拆除或被强制拆除,这明显是“以拆违促拆迁”。当然,不排除一些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的情况。关于违法违章建筑,真的只能被强制拆除吗?是否需要法院判决?拆违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
我们可以先来大致了解下拆违的合法程序:
一、违章建筑认定主体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司法实践中,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有规划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其他部门出具法律认定文书,直接对被征地拆迁人下达限期违章建筑告知书,这属于违法行为。
二、调查取证。
通常行政机关在收到举报或者发现有违法事实的情况,确认违法事实,决定将其作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要过程是进行调查举证。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被询问时,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不能签字。
三、违建认定和强制拆除
(1)告知,听取陈诉,申辩
规划局或者城管在要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前,应先发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征收人可以提供自己房屋建设相关手续和证据等材料,当面申辩。
(2)申请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被征收人具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向行政部门申请听证。对于听证程序,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不要错过这个程序。若听证比较公平、公正的,最终不会作出处罚决定的。
(3)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强制拆除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通常是一并送达的。在征地拆迁中,收到这两份文书,说明事情已经到紧急关头了,你的房子很有可能就被当做违建强制拆除了。
这里要提醒一点,很多被征收人都以为自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签字,这个处罚决定书就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这是认识是错误的,签收不仅不影响什么后续维权,而正是签收这一项程序,为我们后续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实践中,在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时候,一定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尤其是有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行政复议的时效为60天,行政诉讼时效为6个月。被征收人如果在收到这类法律文书,一定要引起重视,及时在时效内走法律程序,以免错过时效。
(4)拆除
如果本征收人在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可以先向政府申请,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我们重点说一下拆除这个程序;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由此可见,违建当时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强拆的程序则需要法院最终的判定。
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是有期限限制的,对于超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将不会受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在法定期间内,被征收人具备“不复议”“不起诉”“不搬迁”这三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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