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强拆”一般是指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或者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房屋征收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迟迟不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使得房屋征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由此引起了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这里就会有很多人问,国有土地征收期间可以强制执行吗?
答案很明显,在特定的程序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这其中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也就是说这些强制行为是可以做到有理有据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像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作出补偿决定。
对于被征收人不服该决定的救济方式,《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另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相关补偿方案,政府依然可以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被征收人切勿以为达不成拆迁协议就无法拆迁,对于拆迁中的相关争议应及时提起程序。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不服补偿决定的,也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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