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会看到这样的情况,某片土地被征收后只修建了很少的几座厂房,甚至一点都没开发,完全是长期荒芜、闲置的情况,任其杂草丛生。那么问题是,如果土地被国家征收了,却处于长期闲置荒芜的状态这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农民可不可以将土地收回继续种植?
在《土地管理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中说道:“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荒芜、闲置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如果一年内不用是可以再进行耕种并收获的,并且应该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个人或者单位恢复耕种,也可以是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没有动工进行建设的,应该依照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进行闲置费的缴纳;连续二年没有使用该耕地的,经过原来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该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个人或者单位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该收回发包的耕地,终止承包合同。”依据本条规定可以确定,土地被征收后如果长期闲置没有进行相关的建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闲置期内,农民是可以在耕地上进行种植的。
但是,法律只限定“原耕种该幅耕地的个人或者集体”为恢复耕种的主体,即并不是所有人都可随便在闲置土地上进行耕种,也不可以在闲置土地上进行私自乱搭乱建。只要其耕种行为对用地单位的建设施工没有任何影响,那么原土地耕种人的耕作成果就应当受到保护。
对于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只要闲置时间超过了二年,就可由行政机关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只是说该土地的使用权被行政机关收回后,只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成长耕种,并不会将土地所有权归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但是,在现实中该怎样确定“闲置”还是个难点。只是开挖了部分基坑然后就长期停工,或者简单的将征收的土地用围墙圈起来,再做个“几通一平”算不算“闲置”?对于这些疑问,法律还不能做出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农民恢复耕种被阻挠,闲置土地又难以收回的主要原因,就是认定标准的不明确。
201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就是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中间停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确定为闲置土地。”
同时还规定:“对依据法律规定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对没有破坏耕作条件且近期没有办法安排相关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或者单位组织恢复耕种。”但这一规定提到的“恢复耕种”,只是适合用于因闲置已被收回的土地。在现实中,情况较多的是长期闲置没有被收回的土地,该怎样利用这些闲置土地,法律目前也不能做出明确的规定。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经常会用维护土地利益的理由来阻止农民使用该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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